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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金燕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73号原告郭金燕,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XX,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燕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燕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燕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荷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