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金燕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73号原告郭金燕,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XX,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燕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燕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燕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荷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