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高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怀元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立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