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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杨心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杨心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王辉。被告杨心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杨心愿在宁津县华府小区(鲁宁字第12432号)9号楼2单元1层102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过户、变卖、抵押等手续,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