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098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董事长。被告江晓琴,女,汉族,1980年5月3日生,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