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天洋与被执行人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天洋,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曲 天 洋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福 第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曲天洋,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07227436-9。法定代表人汤征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曲天洋与被执行人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曲天洋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