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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月斌与李仁义、卢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陈月斌,汉族,住永丰县。被执行人李仁义,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卢兰,女,住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仁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仁义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县恩江支行存储的账号为955998231128728****(存折号:14-37720046003****)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500元,至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户名:永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7710104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