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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胜强、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胜强,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40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平,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胜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刘锋,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胜强、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4000元,已执行标的600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48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具体住址不清,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开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