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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天津宏达盛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安穆兴隆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天津宏达盛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安穆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龙天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天津竹沃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钱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开德,陈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7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七纬路交口。负责人顾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宏达盛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汉港路百川中心4-617号。法定代表人钟开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安穆兴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汉港路百川中心4-615号。法定代表人兰林秀,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龙天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H区B3-1号。法定代表人林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竹沃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A区166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清,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海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津南经济开发区物流园C区59-61号。法定代表人黄振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钱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津南经济开发区物流园C区59-61号。法定代表人黄振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钟开德(被告陈文芳之夫)。被执行人陈文芳(被告钟开德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宏达盛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龙天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安穆兴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竹沃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钱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汇物流有限公司、钟开德、陈文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由于申请人表示诉讼保全财产无实际处分意义,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