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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与英特拉股份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67号原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被告:英特拉股份公司(INTERS.A.),邮编:CH-1204(RueduMarche,18,ch-1204,Geneve,Switzerland)。代表人:BorisThomson。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负责人:金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英特拉股份公司(INTERS.A.)、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96元,依法减半收取7198元,由原告浙江七色彩虹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