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0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风,邓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王剑风,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号。被执行人邓美香,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银光北路***号*栋*单元***号。王剑风与邓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68650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剑风与邓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沅执字第2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