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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斌与余丕琦、毕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斌,余丕琦,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277号申请执行人江斌,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余丕琦,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毕红,女,194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江斌与被执行人余丕琦、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丕琦、毕红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红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已被它院案件执行,我院轮候查封毕红名下位于本市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除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4125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斌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