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孙书经与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岳小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孙书经,岳小平,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于福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书经。原审被告:岳小平。原审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法定代表人:杨正义,总经理。上诉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牟民重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