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兴荣,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兴荣,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海宁绅鼎置业有限公司,廖云素,刘德荣,王晓雪,聂海燕,廖勇,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99号申请人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中国人寿大厦19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3208-3。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忠,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沈兴荣,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申请人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6-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196-7。法定代表人沈兴荣。被申请人海宁绅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厦7层A-710,组织机构代码07865952-6。法定代表人沈兴荣。被申请人廖云素,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刘德荣,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王晓雪,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聂海燕,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廖勇,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廖伟,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沈兴荣、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海宁绅鼎置业有限公司、廖云素、刘德荣、王晓雪、聂海燕、廖勇、廖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