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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汉明与陈振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明,陈振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黄汉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57,住翁源县。委托代理人:潘电财。被告:陈振兴,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71X,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伟锋,××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黄汉明诉被告陈振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汉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招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