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宗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陈实。被告:李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物业服务费已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