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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启兰与被告廖新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兰,廖新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134号原告:刘启兰,女,193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新悦,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兰诉被告廖新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启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