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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孙某,女,藏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包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