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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中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清河西路21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博,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中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石门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庆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中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092号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庆民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与周庆民取得联系,本案所涉股权的变更手续无法办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09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092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瑾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