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