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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牟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向某某,乾安县人,原住乾安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牟东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向其送达传票及预交公告费的通知,快递部门均以查无此人及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视为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温 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