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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一鹏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刘一鹏,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被执行人:刘一鹏被执行人:王艳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柏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一鹏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5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