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丛晓峰与被告矫发财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丛晓峰,男。被告矫发财,男。原告丛晓峰与被告矫发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浑河农场一分场2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协助办理土地、房屋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由沈阳市浑河农场房地产科于1999年12月31日填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村镇房字第01040-1号。现浑河农场的该项职能已取消,权属确认、变更的职能已由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在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的权属、土地权属做出认定并换发权属证书之前,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晓彦审 判 员 高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