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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07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韩高远,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高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由于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缺少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开庭并审查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本院认为,经分析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现状,原、被告婚后虽因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缺点,互敬互谅,和好是可能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