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国周,折张和,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辛国周,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秀延街道办事处寨山20号,身份证号码:61273119601002001X。被告折张和,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秀延街道办处南门,身份证号码:612731196010190219。被告王琦,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检察院职工,住检察院家属楼,身份证号码:61273119620409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周诉被告折张和、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国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国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国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辛国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洧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