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155号原告李金玲。委托代理人杨春景,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代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扬,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与被告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子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