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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责人:吴庆青。被执行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佐。被执行人: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丽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飞雁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拍卖等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拍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