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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前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边保周与袁书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保周,袁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前保字第74号申请人边保周。被申请人袁书元。申请人边保周与被申请人袁书元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边保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书元驾驶的冀J×××××号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袁书元驾驶的冀J×××××号轿车暂封存于肃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