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龙地工艺美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6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地工艺美术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地工艺美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地工艺美术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