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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降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降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降某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降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降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降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