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厍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厍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怀刚,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怀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厍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8月23日办理婚姻登记。1994年9月17日生育一子厍某甲,1996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厍某乙。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架,1998年被告遂带着厍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与被告准予离婚,婚生两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3年8月23日办理婚姻登记。1994年9月17日(登记出生日为1997年9月17日)生育一子厍某甲,1996年5月26日(登记出生日为1998年3月2日)生育一女厍某乙。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架,1998年8月被告遂带着厍某甲离家出走,两年后将子女送回家后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原告现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之子女厍某甲、厍某乙及被告之兄均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还查明:庭审中原告要求自愿抚养两子女,并自愿放弃被告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令离婚案件的法定标准。原告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且生育两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遂离家出走,与家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之亲属亦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表示自愿抚养两子女且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项、(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厍某甲、厍某乙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被告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厍某某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待判决生效后需到本院领取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审 判 长 熊忠全审 判 员 高 峡人民陪审员 张必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