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朱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朱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442号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耿荣耀,总经理。被告朱永,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朱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