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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成,谢光会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谢光会,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593号原告冯成,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谢光会,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冯成,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谢光会之妻,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本院受理的冯成、谢光会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成、谢光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成、谢光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成、谢光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谢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原告冯成、谢光会已预交),由原告冯成、谢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樊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