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尹国珍、郭冰峰与郭庆法、何宝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尹国珍,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台湾省高雄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郭冰峰,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上述原告尹国珍、郭冰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清燕,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系原告尹国珍之儿媳、原告郭冰峰之妻。被告郭庆法,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何宝英,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尹国珍、郭冰峰与被告郭庆法、何宝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国珍、郭冰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珍、郭冰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尹国珍、郭冰峰负担(经本院院长同意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