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单齐全与常州东坡公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齐全,常州东坡公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常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齐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东坡公园,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东路水门桥。法定代表人俞国庆,该公园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伟。上诉人单齐全与被上诉人常州东坡公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单齐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单齐全。审 判 长 范 瑜 净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浦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