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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孙世博与新密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博,新密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12号原告孙世博,男,出生于1969年4月27日,汉族。被告新密市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博诉被告新密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世博负担。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