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合永与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合永,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周合永。被执行人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10552525-2,住所地本市丛台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郦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合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强制执行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邯郸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违约金10032.4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垫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9月1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00147号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0014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