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本院(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5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