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与郑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路兴化商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802246-8。法定代表人王荔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伟(特别代理),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艺锋,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艺锋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艺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莆田市凤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奕清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