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隆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9l164388。法定代表人叶益孟。委托代理人孙玉涛,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火金。被告深圳市佳隆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70。法定代表人江海泉。被告江海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隆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恒祥辉涂料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