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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萝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国与白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国,白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萝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国,男,1979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玉宝,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伟国与被执行人白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萝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白玉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3,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萝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陈艳丽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