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与彭国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彭国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3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法定代表人:董大平,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家忠,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彭国平,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诉被告彭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信用卡管理系统升级,暂无法查清实时债务金额,故本案需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许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建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