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墨市水产供销公司与即墨市纺织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水产供销公司,即墨市纺织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石路。法定代表人李正贤,经理。被执行人即墨市纺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黄建勇,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纺织机械厂货款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483712.1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即调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