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筱冰与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筱冰,王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陈筱冰。被告:王志平。原告陈筱冰与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王志平归还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筱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王志平因投资建设云南澄江县大陷塘铝矿项目需要,向原告陈筱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若项目成功则按投资比例进行分红,若项目亏损则按借款还本付息。同年4月19日,原告陈筱冰通过其丈夫罗庆丰的银行账户,汇入被告王志平银行账户200000元。被告王志平投资的铝矿项目未获政府批准,原告陈筱冰得知此情后,多次向被告王志平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均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筱冰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4830元,由被告王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徐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