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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本色诉贡志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色,贡志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43号原告:刘本色,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贡志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本色诉被告贡志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本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本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本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刘本色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