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厚云与周富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富军,蒋厚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富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厚云(又名蒋后云)。上诉人周富军因与被上诉人蒋厚云不当得利纠纷,不服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民初字第0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周富军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