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安徽天丰种业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07号原告:宫某某,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利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宫某某诉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宫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宫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