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葛世民诉邵贵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世民,邵贵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葛世民,男,汉族,无业。被告:邵贵秋,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世民诉被告邵贵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世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葛世民承担。审判员 邵惠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