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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葛世民诉邵贵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世民,邵贵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葛世民,男,汉族,无业。被告:邵贵秋,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世民诉被告邵贵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世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葛世民承担。审判员  邵惠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