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铁柱与陈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铁柱,陈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83号原告:程铁柱,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陈贵莉,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铁柱诉被告陈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铁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陈贵莉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772号凤巢园15幢107室房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贵莉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772号凤巢园15幢107室房屋(中045996);二、查封担保人张衡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111号书新里海顿公馆一期6幢406号担保房屋(合包××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