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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增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富,袁建军,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93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拟稿人:王友清份数:4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富,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泰园10号楼4单元702室。被执行人袁建军(又名袁东),个体。被执行人李燕,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刘增富申请执行袁建军、李燕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建军、李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