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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辖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化善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12号。法定代表人尹夕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化善,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商初字第334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注册资本为500万,有资产数千万,员工数百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还将对公司数百员工的生计和来往企业的经营产生深刻影响。所以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普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12号,故原审法院作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悦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